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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比赛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,主办方的版权声明有效吗?

    2024.02.08 | admin | 50次围观

      

      谢邀

      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:

      1、格式条款大佬们都在玩{精选官网网址: www.vip333.Co }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!

      2、知识产权

      先说格式条款, 格式条款是在多次订立合同中反复使用的,内容和表述完全一致的条款。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,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,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 第四十条同时指向 第五十二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  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  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  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  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  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”  和第五十三条:“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  (一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  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大佬们都在玩{精选官网网址: www.vip333.Co }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!。 ”

      所以从上述法条中可以得出,格式条款不是不可以用,但是前提是不能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、五十二条、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。

      接下来来说知识产权的问题,知识产权保护是有限度的保护,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创作人的著作权问题,对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外延财产权是必须要保护的。

      本案中,主办方的版权声明实质是格式条款,但以作品入围的资格换取著作权人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,侵犯了著作权人依创作行为获得收益的权利,是显失公平的大佬们都在玩{精选官网网址: www.vip333.Co }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!。

      故该条款应属无效,视其在主办方的版权声明中的地位,进一步判断版权声明是否有效。

      以上。

      Emmmmm

      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可以这么看:

      首先咱们国家著作权法里啊,著作权是包括两大方面:人身权和财产权,换句话说人身权是别人死活拿不走的,财产权是可以看心情转让出去的。也就是说,针对这个作品的发表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别人拿不走的,就算他说“知识产权都归他”也是不好使的。

      其次,财产权这边刚才也说可以转让,而他这种“强制”转让是否有效力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。至于说这种内容是否属于格式条款,对这件事情影响并不大,并非格式条款就必定无效,通俗地说只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,且还没有明确跟你说明的情况下才“有可能”无效(之所以打引号,是因为具体实践中必须得看证据说话,以这种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审视问题是没意义的)。合同这玩意嘛,你情我愿,本身突出的就是“意思自治”,不违法的都是合法的。

      再次,根据这个“征文启事”(或者说合同)创作出的作品(征文),个人倾向于是“委托作品”。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原则上当然也是作者优先,但是可以根据约定使委托方(征文方)获得一定著作权(就是财产权部分),如果没有约定则还是作者享有全部权利。可能个人见识浅薄,我见到的大多数征文类活动,主办方都是有类似的规定,即由其享有著作权。不难理解,通常举行这种比赛的,除了“为了比赛而比”的情况外,多数都是有着一定目的的,像题主这个里面提到的应当是结合当地旅游业宣传而用。咱们著作权中,虽然作者是当然的著作权人,但同时也有考虑到金主爸爸投入过多,为了维护其利益而授予其财产权利的情况,例如电影虽然是导演摄影演员等等工作人员共同制作的,但是其著作权是由制片人享有,上述其他人员有署名权。征文比赛这种,人出钱出平台出资源帮你实现自我价值,当然要收你点好处了。退一步讲,人这是获奖了的,才有这种“待遇”,而且之后进一步利用完全可以依据其上述第3条跟他再谈,谈不拢就不给他用就得了~

      最后给出结论,个人认为这种内容是有效的,只不过这些内容也不过是一堆精致的废话,题主大可不必担心,希望题主能放下压力专心创作争取获奖~

      ps:第一次在知乎回答别个的问题,很紧张,而且很想吐槽这排版怎么这么难233

      这个问题,个人认为其实可以这么看待的:,个人认为其实可以这么看待的,个人认为其实可以这么看待,个人认为其实可以这么,个人认为其实,个人认为其实可,个人认为其实,个人认为个人认为其实可以这么看待的:

    比赛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,主办方的版权声明有效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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